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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是“松紧带”?

——由“屈臣氏搜身案”引出的话题
1999-02-25 来源:生活时报 巴山兵 我有话说

有消息说,沸沸扬扬的“屈臣氏搜身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给付受害人的精神赔偿金由25万元锐减为1万元,受害女大学生钱某不服判决,于1月25日委托中国消费者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高法已于当日受理。

钱某的申诉,让“屈臣氏搜身案”又一次成为司法界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透过这个案子,人们不禁要问,精神损失费究竟该如何定性?该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脱衣搜身顾客受辱

去年7月8日上午,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出门时,门口的警报器铃声大作,一位女保安要求检查其挎包,查无所获后要钱穿行3处防盗门,警报器仍然鸣叫。女保安强行将钱带至地下室商场办公室,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作全身检查,认为其左髋部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将男店员请出门外后。责令钱脱下裤子接受检查。仅剩一条内裤时,女保安竟将手伸进钱某裤内检查,仍没发现有什么可疑的东西。女保安与门外的经理商谈后再一次入室要求钱某裤检查,钱小姐满含泪水第二次脱下裤子接受检查,仍无带磁物品……受尽屈辱的钱小姐一纸诉状将上海屈臣氏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被判侵权成立,必须在10日内登报向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的精神损失等费用,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悉,这一判决创下了国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纪录。

精神受损理当赔偿

精神损失这个概念应该说是近年来才从国外“拿来”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偶尔提过“精神损失”赔偿,都因数额较小未曾引起如此关注过。

说“精神损失费”是“拿来”的,因为我国现今的法律包括新刑法上也找不到精神损失费的条文,而在国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民众一个很普通的权利。西方人一旦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想得最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前不久,昔日拳王泰森踌躇满志重出拳坛时,一位黑人妇女又控告泰森曾试图强奸她,要求赔偿损失10万美元,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如果泰森输官司的话,他赔偿的是其行为给妇女们造成“痛苦”的损失,这个“痛苦”是有“价”的,就是精神损失费。

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活动日益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高额精神损失费索赔案时有发生。去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判未成年少女贾国宇被卡式炉爆炸毁容案,判处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加上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江苏启东市有一位消费者在请客时喝到了有3只苍蝇的啤酒,向生产厂家索赔16.5万元,其中1.5万元为酒宴赔偿,15万元为精神损失费……这些案例表明,精神损失赔偿在我国已不再是雾里看花。

众人评说精神损失

《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精神损失亦指人所具有的这三方面因素受到外界干扰或破坏造成的缺损、改变等。由于在我国现有法律条文里,还无法找到对精神损失做出赔偿的明文规定,所以,提出这样的索赔要求就成为法庭上双方律师争论最大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实际损失应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即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精神损失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受到毁损所带来的心理痛苦和生理痛苦乃至思想、行为的变异。在屈臣氏案中,大学生钱某走出这个超市时,面对来来往往的人群,她对自己说:“我毫无尊严可言了。”

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看,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很注重整个社会对他自身价值的评价,而社会评价又与这个人的生理特征,道德品质,艺术情操等息息相关,社会评价一旦降低就会影响其心理价位的降低。钱某从被当作“贼”那一刻起,她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已经被人为地贬损了,这就像个平衡的天平被破坏得不平衡了,有价值的赔偿就像加上一枚法码才能保持天平的平衡。用有价的货币弥补无形的精神创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振山称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抚慰”,即“慰抚金”性质。

2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可以说是巨额赔偿,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法庭庭长说:我国民法通则的两大原则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名誉权属人身权,理应受到切实的保护。对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被告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时,不能过分注重具体的赔偿数字,而应考虑合情合理,大学生钱某正处于敏感的年龄段,受害程度较深,而保护弱者、受害者是我国法律的立法原则。

上海社会科学院民商法教授徐开墅说,精神损失要不要赔偿?在以前,我们一谈到精神就空洞地把它放到一个“很高”的地位,说什么精神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失,往往用道歉方式了事。实际上人的尊严、人格应该受宪法和民法等各种法律保护,精神上受了损害、应当加以安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进行经济赔偿。

华东政法学院吕淑琴教授说,精神损失的赔偿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该先走一步。

精神赔偿该赔多少

一名少女因患急性阑尾炎被医院误切除了子宫,少女从此丧失了生儿育女的权利,这精神损失费咋赔?

一对新婚夫妇蜜月归来,将旅游结婚途中所拍胶卷送照相馆冲洗,结果照相馆把胶卷弄丢了,这对夫妇索赔精神损失费8万元,照相馆却只同意赔偿胶卷至多补偿点旅行费。

这些案例摆在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面前,给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在屈臣氏赔偿案中,审判长说,合议庭在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上曾有过分歧,后经虹口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取得一致意见: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400万港元,本次赔偿金额取其1%,约合25万元人民币。被告律师告诉记者,查遍我国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判决是以一个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依据的,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注册资金不同的企业就要在诉讼活动中受到不同的待遇。所以有人戏称精神损失费是可松可紧的“松紧带”。

从“屈臣氏搜身案”中,我们不难看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最敏感,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赔偿额度的认定。我国一位法学专家撰文认为,赔偿额度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标准、侵害人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受害人的损失状况等。因此,对精神损失数额的认定只能是相对的,是基于广义法律公平原则的运用,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不是简单地拨几颗算盘珠、敲几下计算器键盘就能解决的问题。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更不要谈什么标准,有关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认定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还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屈臣氏搜身案”受害人女大学生钱某的申诉如何了结,将是我国法律界又一道现实的课题。

《工人日报》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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